发布日期 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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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放我省市(州)级以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监督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国资委: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令第36号《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6号令),按照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四川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川办发〔2018〕68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落实责任,强化市(州)级以下(含市州级,下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提升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市(州)级以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事项交由市(州)国资委负责。市(州)国资委负责审批除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事项外的市(州)级以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事项,其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事项,市(州)国资委应当履行报批程序。市(州)国资委不得下放或分解本市(州)级以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监督管理权限。

二、各市(州)国资委应按照36号令的规定,加强本市(州)级以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强化风险控制,平等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各市(州)国资委批复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事项时,应同时抄报省国资委,并指导国家出资企业及时完成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的报送工作;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登记手续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省国资委。

四、各市(州)国资委应对上一年度本市(州)级以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度1月31日前报省国资委。

五、各市(州)国资委应高度重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实施统一监管,确保上市公司股权变动情况及时、完整、准确报送。

六、省国资委每年度将结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情况,开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事项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将予以通报;对于构成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

七、各市(州)国资委在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反馈省国资委。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